青岛科技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3至6年。普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3至5年。修业年限计算自高考招生录取规定报到之日起,至颁发相应学业证书之日止。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理论课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理、工、医学类实验课教学32学时折合1学分;其它学科类别实验课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课教学32学时折合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成果学分计算按《青岛科技大学关于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学分记载办法》实施。多学期课程,课程的学分为其各学期学分总和。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按实际修读的学分在修读前收取学分学费,免交第二专业或学位的专业注册学费。
第八条 学校每门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重修学分在修读前交纳。同一门课重修多次,每次均按重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每学年初,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下一学年按规定多退少补。毕业时按毕业专业的学分要求结算,选课学分超出毕业基本学分的,超出学分按实际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交纳学年预交学费后方可注册。办理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费用的,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后,方可注册。助学贷款到位后,先行冲抵所欠费用,如有剩余,退还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交纳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学年预收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差额退还学生;转入专业的学年预收学费高于原专业的,应当补齐差额。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应退还学生剩余月份的学费。大一新生报到时已交纳学费,开学两周内退学的,退还全部预交学费。超过两周的,按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10日前办理的,退还该月学费;超过10日的,收取该月学费。
退学具体日期以青岛科技大学退学手续书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交纳学费后因故中断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的,休学期间免收学费。
第十四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最终结算,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宿费及代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3+2、3+4贯通培养学生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级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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