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评选范围
品学兼优,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报到的普通本科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文理科新生。
第二条 奖励类别
普通类和中外合作办学类。
第三条 获奖条件
新生高考成绩须高出当地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实行高考改革取消本科一批二批的省份参考自主招生线)50分及以上。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新生,按其所在省份,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择优评选。成绩相同者按照全省位次,排名靠前者优先;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考生录取顺序,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四条 奖金设立
普通类:奖励金额为5千元/人;
中外合作办学类: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奖励金额为3万元/人;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奖励金额为2万元/人。
第五条 奖励名额
普通类
山东省内:文科不超过2人、理科不超过10人;
山东省外: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数在30人(含)以上的,文理科各不超过1人/省;
中外合作办学类
人数不限。
第六条 评选奖励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评定,经公示无异议在开学典礼上进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专升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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