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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专升本 >招生简章 > 2021年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1年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1-08-02 09:42:57    来源:山东专升本    点击: 考生交流群+加入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1年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录取办法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科升本科工作。

    第二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科升本科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301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编:266100

    第六条 学校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

    1. 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 具有山东省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 身体健康。

    3. 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但报考前已解除处分的。

    4. 2021年8月底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5. 应届专科毕业生须通过毕业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学校推荐资格,或通过报考高校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应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经省级以上扶贫机构认定的)均具有报考资格;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指专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退役人员)均具有报考资格。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高校推荐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自荐考生如果达到报考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未达到报考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的自荐考生不予投档录取。

    第十六条 免试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1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 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内容填写有“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考生咨询电话:0532-86667370

    录取咨询电话:0532-86667366

    传真:0532-86667365

    网址:http://www.hx.cn

    E-mail:hx@hx.cn或86661234@hx.cn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编: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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